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V-113-除-263-202410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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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董承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法院網站公告,現因裁定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62條及第5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乃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係於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本院網站公告在卷足憑,是系爭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迄至113年12月10日始屆滿,在此之前,因未滿申報權利期間,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尚未可知。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14日即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為憑,則系爭證券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待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47437 4 股票 1 306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