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除-26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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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楊志湧即楊劉玉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6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在113年9月9日為止已滿3個月,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316338 股票 1 3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823996 股票 1 43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262393 股票 1 4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622045 股票 1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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