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除-265-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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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黃清麗 代 理 人 黃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已聲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479742 4 股票 1 55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479743 5 股票 1 12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582479 1 股票 1 156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661652 5 股票 1 23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1710762 1 股票 1 31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1757828 1 股票 1 38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X 1801909 2 股票 1 29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 NX 1841013 3 股票 1 27 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1877432 8 股票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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