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除-267-2024110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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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蔡東洲 代 理 人 張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777177 1 股票 1 11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924241 2 股票 1 111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058172 6 股票 1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