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除-272-20241114-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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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黃驛鈞即黃鐘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驛鈞即黃鍾輝之繼承人」之 記載,應更正為「黃驛鈞即黃鐘輝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