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除-274-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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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西塢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其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本院於113年7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西塢食品廠有限公司 呂其鉎 空白 第一銀行楠梓 分行 70730013862 42,263元 113年8月19日 461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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