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除-27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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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1 潤昇工程有限公司林淑慧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仁武分行 051000809 66,716元 113年5月5日 SCAB19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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