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TDV-113-除-279-20241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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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陳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1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6月17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8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415521 9 股票 1 20 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452207 4 股票 1 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