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除-28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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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建君即林益洋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賴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張(下合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益洋即聲請人之配偶所有,嗣林益洋於民國111年8月20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聲請人及其子林隆昱,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8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益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55-0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56-1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57-2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58-3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59-4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60-7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 1889061-8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 1741129-2 股票 1 11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 1837070-3 股票 1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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