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除-29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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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黃傅金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0紙(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8月2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3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19798 1 股票 1 135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56645 7 股票 1 17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93759 5 股票 1 1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129627 3 股票 1 7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164034 6 股票 1 12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200173 1 股票 1 8 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269217 6 股票 1 8 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233962 0 股票 1 13 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337650 8 股票 1 13 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303662 8 股票 1 2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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