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除-295-2024123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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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瑀即簡雅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繼承母親即被繼承人簡雅玲遺 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9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7-NX-0050937-6 股票 1 72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67866-6 股票 1 108 00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3842-0 股票 1 99 00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72895-0 股票 1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