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除-30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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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鍾希雅 住○○市○○區○○○路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1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7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 0598915-6 股票 1 33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 0723011-4 股票 1 36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 0869528-1 股票 1 36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 1009638-3 股票 1 36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 0920132-7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 0920133-8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 1080473-7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 1080474-8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 1320888-6 股票 1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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