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除-304-2025011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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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董承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3年9月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9月1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於113年12月10日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2月13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47437 4 股票 1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