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除-31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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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顧燕翎(即鄭英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合 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1條分別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所有人為鄭英茂即聲請人之母,此經南亞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在卷,而鄭英茂已於民國112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其子女(其配偶顧憲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除聲請人外,尚有聲請人之胞妹顧惠翎、顧美翎及胞弟顧裕光(下合稱顧惠翎等3人),其等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鄭英茂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顧惠翎等3人在台戶籍遷出前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鄭英茂之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系爭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聲請人雖提出顧惠翎等3人經駐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以證明聲請人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單獨繼承系爭股票,惟觀諸授權書所載授權事項僅授權聲請人全權處理鄭英茂之遺產(所有動產)繼承登記、遺產稅申報相關事宜,並不包括遺產分割;復依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為同一人之字跡,且「印鑑」欄所蓋用者均為聲請人之印鑑章,並未分別蓋用顧惠翎等3人之印鑑章,難認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將爭股票全數分歸聲請人所有;此外,復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聲請人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而屬能單獨就系爭股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自不得單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自不能依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D 0371299 3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D 0768663 3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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