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3-除-316-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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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賈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