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V-114-全聲-4-20250210-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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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明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宥成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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