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全-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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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威舒 劉財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綺寗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 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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