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TDV-114-勞執-1-2025010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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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趙信豪 相 對 人 溫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聲請狀誤載為113年12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不料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給付新臺幣(下同)32,2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第1點約定:「本案勞資雙方合意以32,200元作為工資之給付,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由資方於113年12月25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指定轉帳帳戶內(中國信託,代號822,存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趙信豪),資方期限內未支付,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給付32,200元予聲請人,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存摺明細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32,200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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