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勞小-7-20250212-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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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楊騰毅 被 告 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伍先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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