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4-勞補-12-20250203-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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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黎家智 上列當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未足額發 給之薪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95元; 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2,12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715元(計算式:1,088,595 元+192,120元=1,280,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1,06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31元(計算式:16,593元-11,062元=5,5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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