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勞補-18-202502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吳啓旺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5, 132元(含積欠工資207,556元、資遣費27,899元、預告工資23,5 77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6,1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4,381 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99,513元(計算式:265,132元+34,38 1元=29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項請求 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7元(計算式:4,100元-2,733元+4,5 00元=5,86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 字第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