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勞補-19-202502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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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李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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