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V-114-勞補-20-202503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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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游雅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英即李英子韓式餐盒小吃店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73元(計算式:338,663元+57,210 元=395,87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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