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V-114-勞補-24-202502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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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平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