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V-114-勞補-25-202503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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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俊賢 原告與被告張鴻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5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其中請求薪資69,500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0元【計算式:3,710元-1,000元 =2,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