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4-勞補-26-202503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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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柯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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