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勞補-34-2025031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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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范家豪 原告與被告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2,0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其中請求薪資99 ,193元、資遣費75,833元等合計175,026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 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693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元【計算式:192,0 26元-1,693元=1,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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