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V-114-勞補-38-2025032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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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張語纓 俞建逵 俞絲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周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係 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 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 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徵裁判費各如 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含扶養費用、喪葬 費用、醫療費用、 精神慰撫金、職業 災害死亡補償) 應徵裁判費 1 張語纓 3,392,393元 41,280元 2 俞建逵 2,263,220元 28,059元 3 俞絲棋 2,000,000元 24,900元 4 張語纓、俞建逵、俞絲棋 4,050,000元 48,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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