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勞補-5-2025010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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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華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5,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 ,000元,尚應補繳1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