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4-勞補-6-202501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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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柏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