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終獎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4-勞補-8-202501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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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歐慶洋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62,7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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