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勞訴-8-20250213-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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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皇凱 被 告 合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 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66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尚應補繳1,66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