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V-114-司促-1058-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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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雅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12,693元正未給付,其中11,931元為消費款;262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15元 林雅雯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6元 林雅雯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