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4-司促-1184-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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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世賢、蔡晴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許世賢、蔡晴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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