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4-司促-1188-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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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O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O明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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