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4-司促-1302-202502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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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王友仁,惟信用卡 申請書為王傑仁) 二、債務人王友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