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V-114-司促-1571-20250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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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葉家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隆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具狀 人簽名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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