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司促-1587-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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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旭鋐展業有限公司、林奇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旭鋐展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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