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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V-114-司促-1923-20250219-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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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債 權 人 林秭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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