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4-司促-1942-2025030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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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嗣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附表本金何者為是(台端聲請狀所附 附表有2紙,1紙附表本金記載新臺幣1,953,338元,另一紙附表本金記載1,533,338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何者附表為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