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V-114-司促-1942-202503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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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債 務 人 周嗣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53,338元 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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