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V-114-司促-1969-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炎村 債 務 人 驊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茂霖 債 務 人 劉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參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5,160元 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5﹪ 114年1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56,277元 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5﹪ 114年1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4,200,000元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114年1月14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1,800,000元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114年1月14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