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司促-2025-202502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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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錦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請求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 台端聲請狀利息請求為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其中就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既按16%計算又按20%計算,請求聲明不一,請具狀釋明之)。 二、債務人張錦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