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V-114-司促-204-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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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敬偉 林吳麗琴 一、債務人林敬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若對債務人林敬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吳麗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