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促-209-202501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杜志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分別列載債務人陳文村、林秀鑾分別或應共同給付債 權人之金額為何及其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互助會名單,債務人林秀鑾發起三會,其中債務人陳文村僅為其中三會中,其中一會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會員,請具體列載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分別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若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分別各應給付債權人金額,則應補 繳納聲請費用500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積欠合會會費,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分別給付債權人金額,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合計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