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V-114-司促-2140-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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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瑞岑 債 務 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 人 債 務 人 許瓊丹 一、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許瓊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3,103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79,038元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0,3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3,922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20,836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70,6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517,88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1,960元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081,077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8,690,762元 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138,360元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231,164元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8,793,32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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