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V-114-司促-2269-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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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維德於民國110年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3,947元(含本金新臺幣96,531元、利息新臺幣7,416元)及其中新臺幣96,531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31元 劉維德 民國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31元 劉維德 民國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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