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4-司促-2304-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蕭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44,730元 96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59,858元 96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129,849元 96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