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4-司促-2391-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莊盛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㈡緣相對人先後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11年3月30日、(2)112年1月12日先後撥付信用貸款(1)50萬元、(2)35萬元整予相對人,合計新臺幣85萬元整,二筆信貸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1)加6.7%計算之利息【現為8.41%】、(2)加5.67%計算之利息【現為7.38%】。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㈢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㈤惟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透過『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前置協商,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簽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13年11月起,分180期利率6.88%,於每月10日以新臺幣9,985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比例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仍未獲付款,依協議書第4條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今相對人仍積欠本金計新臺幣657,378元整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3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960元 莊盛宇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止 年息8.41% 001 新臺幣365960元 莊盛宇 自民國114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09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1418元 莊盛宇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止 年息7.38% 002 新臺幣291418元 莊盛宇 自民國114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8.8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3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