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司促-244-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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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炎村 債 務 人 陳德福 洪伊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20,591元 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26,830元 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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